餐饮企业超标排放油烟,可罚款100万吗

  • 作者

    蔚顿环保

  • 发布时间

    2020-07-12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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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最近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餐饮单位已安装了 油烟净化设施 ,但仍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于超标排放的,以10万元为处罚起点,最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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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最近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餐饮单位已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但仍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于超标排放的,以10万元为处罚起点,最高罚款100万元。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我们是否可以适用这条规定对餐饮企业进行处罚?

某县环保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对餐饮企业的处罚。

理由是: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餐饮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二、对于营业型企业,法律用语是“停业整治”;而对于生产型企业,法律用语则是“停产整治”。而大气法第九十九条中的用语是“停产整治”,因此该条不适用对营业型企业的处罚。
三、餐饮企业相对于生产型企业一般规模不大,排放污染物较少,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也较小,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违“过罚相当”的原则。

标签: 餐饮 企业 排放 油烟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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